
起重機器機械和工作機械檢查
起重設備(這個術語包括我們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幾乎所有機器,例如起重機、堆高機、電動葫蘆、尾吊設備等)和各種危險設備,在操作過程中,操作員負責創造安全的技術條件並監督這些設備的定期檢查。
由於工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會磨損,使用性能會發生變化,安全裝置也可能發生故障,因此其運作具有較高的風險。
確保起重機機械操作安全且技術狀況良好符合雇主和員工的共同利益。
起重機械檢查專家執行的所謂職業安全機器檢查正是針對這一點,是一項非常重要且複雜的任務。
定期進行機器檢查是確保不危害健康的安全工作條件的基本要求。
這些審查是由法律、法規和標準定義的,因此完成這些審查是雇主的強制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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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諾提供以下有關起重機械檢驗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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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組號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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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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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測試計劃,執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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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調試、起重結構、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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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檢查:
審閱者最重要的、最複雜的任務之一。
被檢查的設備必須在所有情況下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查,包括檢查給定機器的完整運作情況、負載能力、結構狀況以及保證安全運作且不危害健康的所有要素。
主要檢查的規律性和頻率是根據所謂的作業組編號來決定的。
通常,每次主要檢查也包括結構檢查。主要檢查必須根據指定的工廠組編號定期重複進行。
主要檢查頻率可依植物組號決定:9、12、18、21、24個月
現場檢查後,我們始終會準備一份列印和數位報告,其中包含有關起重機的以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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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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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誤,則列出詳細的錯誤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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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等
起重機械配有所謂的起重機械日誌。主檢完成情況記錄在起重機械日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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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檢查:
此項檢查與主要檢查的不同之處在於,此項檢查不需要進行儀器測試(例如過載測試、煞車性能測量等),但無論如何,必須檢查所有可能影響安全運行且不會危害健康的結構單元的完整性。
結構檢查的頻率也必須依照工廠組編號進行。
結構檢查頻率可依工廠組號決定:3、4、6、7、8個月
現場檢查後,我們始終會準備一份列印和數位報告,其中包含有關起重機的以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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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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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誤,則列出詳細的錯誤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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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等
起重機械有所謂的起重機械日誌。結構檢查的完成情況將記錄在起重機械日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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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其實是職業安全技術檢查,從投入使用之日起每5年必須進行一次。
檢查期間,必須檢查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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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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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控制的完整性、功能性、反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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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象形圖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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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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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會對環境或機器操作員造成危險。
現場檢查後,我們始終會準備一份列印和數位報告,其中包含有關起重機的以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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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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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誤,則列出詳細的錯誤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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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等
起重機械有所謂的起重機械日誌。結構檢查的完成情況將記錄在起重機械日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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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測試後,我們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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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控制的起重機械以及用於起重機機械的工具保持持續運作並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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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方檢查中完全遵守規定,從而避免了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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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器不會對操作員或環境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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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同事在工作期間使用受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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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起重機機械的結構和主要檢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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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根據檢查計劃定期進行結構檢查和主要檢查,編寫檢查結果報告,並進行主要檢查(允許負載能力超過 1000 公斤的起重機和操作員的工作場所位於起重小車上且小車可提升至 1.5 米以上的起重機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聘請起重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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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圖和安全標誌的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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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匈牙利缺少的起重機械手冊的更換和採購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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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起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
相關MSZ標準:MSZ 9721-4:2012
內容
1. 審查程序
2.調查對象
3. 審查方法
4. 主要試驗及結構試驗附錄
文中提到的匈牙利國家標準
與該主題相關的立法
1. 考試順序
1.1. 一般規定
1.1.1. 堆高機投入使用後,必須依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定期檢查(結構檢查、一般檢查及安全檢查1/),
評論:
堆高機必須依照《起重機械事故預防與健康保護條例》2/(以下簡稱「安全條例」)進行所謂的輪班檢查。檢查內容詳見附錄。
1) 部長會議副主席關於內部職業安全與健康控制的法令第8/1985號(VI.20)。
2)聯合法令第1/1978號(I.28)KGM KPM-ÉVM,由冶金和機械工業部長、運輸和郵政事務部長、建設和城市發展部長簽署。
1.1.2. 定期檢查時,必須檢查起重機械是否能依規定安全地運行,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和標準的規定,即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1.1.3. 在進行主要檢查和結構檢查(第4章)時,必須檢查叉車的結構元件是否有損壞、磨損、永久變形或其他不規則現象(例如,螺絲或楔子鬆動、裂紋、斷裂),安全裝置是否正常運轉(根據規範);在進行主要檢查時,還必須檢查是否進行了結構檢查,以及是否已經糾正了所發現的缺陷。
1.1.4.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叉車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受到充分保護,以免發生危險;叉車的使用是否符合其預期用途和技術特性(例如,只有專門為此目的設計的電動叉車或內燃叉車才可在封閉空間內操作);使叉車適合執行其預期任務的安全裝置是否存在且可運行;的修改;堆高機是否具有職業安全資格證書。
1.1.5. 主要檢查包含結構檢查,因此主要檢查也是結構檢查。安全檢查不等同於主要檢查或結構檢查,而是可以與它們結合進行,即它們可以同時進行。
1.1.6. 每次檢查必須準備一份報告。
如果安全檢查與主要檢查或結構檢查一起進行,則必須在單獨的報告中或報告中的單獨章節中描述其結果。
測試執行情況必須記錄在堆高機的隨附文件中,並註明測試報告、測量日誌或其他文件的識別標記。包含測試結果的書面資料和文件必須作為堆高機隨附文件的附件保存。
1.1.7. 主要檢查和結構檢查應按照1.2節規定的間隔進行,安全檢查應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或在堆高機使用環境發生變化時(例如,所維護的技術發生變化)進行。
注意 操作員可依工作條件大幅縮短安全檢查間隔。
1.2. 主要檢查與結構檢查的間隔
1.2.1 主體結構檢查間隔